寧夏回族自治區10日發布《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寧夏將對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含涉險)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情形,由自治區安委會約談地級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區主管行業部門主要負責人。
《辦法》規定了約談報批和實施的程序,并明確:發生較大事故,1個月內發生2起的;6個月內發生3起的;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調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考核排名末位且不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責任單位負責人將被約談。
《辦法》要求,被約談方應在約定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對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并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紀委監委,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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