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采購報昝妍報道 湖南省財政廳日前印發新修訂的《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辦法》從處置方式、審批管理、處置程序、收入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對該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作出規定,并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首先明確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其中包括: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已超過使用年限無需繼續使用的資產;閑置資產;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需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其中前兩項為新增內容。
《辦法》對處置方式上做了一定修改,由之前無償劃轉、對外捐贈、出售、置換、資產報損、資產報廢、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七種改為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五種。
針對當前湖南省內部分國有資產的最終收益權劃分欠缺合理性問題,《辦法》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規定資產處置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因處置國有資產發生的評估服務費、交易服務費、公告費等成本費用,不得在處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頂處置收入,其支出應當經省財政廳審核后,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對于資產處置監管環節,《辦法》指出,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在資產處置過程中,如發現未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及時進行處置,繼續留用;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或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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