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報道稱,市政府辦公廳近日公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市政設施移交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建設單位驗收、移交的時間表,不嚴格落實驗收移交要求導致設施延遲移交的建設單位,承擔延遲期間的一切責任及管養費用。筆者想要借助市政設施移交和管理出新規一文來提示更多的企業用戶設備管理的重要性。
《意見》明確,工程建成三個月內,建設單位須完成竣工驗收或實體驗收。驗收后一周內建設單位書面報移交牽頭部門,由其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共同聯合驗收,驗收內容包含建設手續是否完善、設施是否符合質量要求及管養接收標準等。各部門、單位在聯合驗收后一周內列出整改清單,交由建設單位整改。建設單位在一個月內整改到位并書面報設施管理部門,由設施管理部門一周內完成復查。
整改完成后一周內由建設單位書面向移交牽頭部門提出設施移交申請。移交牽頭部門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召開設施移交會,對移交內容及責任進行確認,并由各方在移交表上簽字,移交會后一周內簽字的部門、單位在移交表上蓋章,完成移交和接收。如存在少量設施整改周期較長,且不影響整體設施使用,設施管理部門不得以此拒絕整體設施的移交、接收。
如果不及時移交將要被懲罰。《意見》規定,對不嚴格落實驗收移交要求導致設施延遲移交的建設單位,承擔延遲期間的一切責任及管養費用,市建委視情況扣減建設單位管理費、代建費,并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通報。設施管理部門及管養單位對整改后符合移交要求的設施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接收,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管養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由市建委會同管理部門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報市政府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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